近日,郴州市纪委、市作风大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8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资兴市公安局州门司派出所所长胡昭华工作失职问题。经查,胡昭华在担任资兴市公安局州门司派出所教导员和所长期间,于2013年5月至11月,在经办樊某案中工作失职,违反公安部门办理刑事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不扎实、依法办案意识不强,致使该案存在案件无管辖权、案件定性错误、刑拘延期理由错误、未按时羁押等问题。2014年7月,胡昭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桂阳县泗洲乡副乡长袁彪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查,袁彪在担任桂阳县泗洲乡副乡长期间,于2013年9月瞒报家庭收入、谎称低收入家庭,通过了社区、街道、房产局三级审核,违规获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认购资格,后经群众举报,被取消经济适用房的认购资格,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4年11月,袁彪受到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处理。
3.永兴县樟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李亮军违规为其岳父办理城镇低保问题。经查,李亮军在担任永兴县樟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期间,2007年12月以来,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岳父李某两次违规办理城镇低保,涉案金额19344元。2014年6月,李亮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4.中国人寿保险嘉禾县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李学知职务侵占、骗取他人保险金问题。经查,李学知在中国人寿保险嘉禾县支公司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117395.78元;骗取他人保险金47148元。2014年10月,李学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5.临武县麦市镇副科级干部黄华平违规收受服务对象财物问题。经查,黄华平在担任临武县麦市镇副科级干部期间,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服务对象所送财物共计6100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5年3月,黄华平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6.汝城县田庄乡洪流村党支部书记黄桥生贪污通村公路专项资金问题。经查,黄桥生在担任汝城县田庄乡洪流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2年初,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套取通村公路专项资金55000元据为己有。2014年8月,黄桥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桂东县大塘镇原党委书记谷志宏收受他人贿赂、组织干部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经查,谷志宏在担任桂东县普乐乡党委书记期间,于2011年9月、2012年中秋节期间两次收受木材商郭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谷志宏在担任桂东县大塘镇党委书记期间,于2013年6月,以考察名义花费公款54000元分三批次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对变相公款旅游负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2月,谷志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安仁县新洲乡井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五生贪污“一事一议”资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经查,李五生在担任安仁县新洲乡井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70000元。其中2012年9月,贪污县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50000元;2012年下半年,以虚造房屋建设和验收资料的手段贪污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20000元。李五生在协助实施井塘村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工作中,为其未建房亲属申报危房改造补助24000元。2014年10月,李五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郴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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