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含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
第三条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开封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所有依法依规在开封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都应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建立诚信档案,录入基本数据信息。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基本数据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
2、开封市从业人员及负责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从业证明、社保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3、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一);
4、平台注册程序要求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交的基本数据信息应实事求是、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开封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采用量化动态管理模式,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每个招标代理机构10分制,按照《开封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记分标准》(附件二)计分。扣除10分(包括10分)以上的,注销诚信库账号,停止在开封市交易平台开展一切业务。
第九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投标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开封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记分标准》行为时应及时填写《代理机构失信行为登记表》(附件三)报至市公管办,并保留和报告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调查使用。
第十条 多个主体同时发现代理机构有失信行为的,应当各自独立填写《代理机构失信行为登记表》报至市公管办。如有故意隐瞒不报的将对涉及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查实后,由市公管办出具《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告知书》。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告知书》后三日内向市公管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必须附带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所有项目,由业主单位、行政监督、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考评表》(附件四)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考评反馈。考评表每周由交易中心安排专人收集汇总后上报至市公管办。
第四章 诚信档案的应用
第十四条 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违反本办法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整改。代理机构在整改期内不得进场代理新的项目;从业人员在整改期内不得从事代理服务工作。根据附件二中的划分,A类不良行为整改期3个月;B类不良行为整改期6个月;C类不良行为整改期12个月;D类不良行为整改期为24个月。
第十五条 每半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对被整改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考核制度,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每年结合年度考核、日常考评、诚信积分三方面对所有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分甲、乙、丙三级。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建议各业主单位优先使用甲级代理机构;对于信用丙级的代理机构,业主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公管办出具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承诺书
致: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我公司对《开封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清晰准确了解,并对各项考评和处理结果认可。
在进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业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开封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愿接受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管和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开封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记分标准
不良行为描述 |
量化扣除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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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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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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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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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全、条款不明确、前后内容不对应或矛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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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在法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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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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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招标过程因疏忽大意、错误操作网上程序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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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员管理不规范、未注册人员信息就上岗从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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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投标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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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时,数据填报错误导致系统预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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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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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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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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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未尽到依法妥善保存责任。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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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或公开不完整。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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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交易平台工作规定经提醒后拒不改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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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文件不按规定制定 |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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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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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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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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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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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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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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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 “异议”不答复、不理睬,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后续活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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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接受了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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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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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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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没有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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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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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配合检查、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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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向评审专家提供除规定评审费用外其他财物报酬。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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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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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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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将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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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串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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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限制性条件,要求电子投标文件逐页盖章等行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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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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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串标围标活动或为串标围标提供帮助。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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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干预、影响资格审查、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 |
①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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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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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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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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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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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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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甚至合同已开始实施或者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招标过程及手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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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行贿、提供回扣、分成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①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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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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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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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转让代理业务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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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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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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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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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代理机构失信行为登记表
日期: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
失信行为: |
报告单位: (公章) |
附件4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考评表》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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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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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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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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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体服务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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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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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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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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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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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组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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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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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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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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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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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组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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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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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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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由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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