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打造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规范有序、廉洁高效、依法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化、运作的规范化、效益的最大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为实现开封复兴创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分立的要求,整合我市现有的招投标交易机构,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一市一场、资源共享、市场运作、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遵循法律原则。在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不改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资格,不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管办分离原则。通过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从而建立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
(三)统一管理原则。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接受监管,以解决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四)透明高效原则。对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建设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按照“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分层设立机构,建立“一委、两办、一中心”监督管理模式。
(一)成立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交管委”)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市交管委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国资、卫生、交通、水利、城管、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交管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成立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为市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交管办主任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设副主任2名。下设招投标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土地交易管理科、产权交易管理科和协调科。其中,招投标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土地交易管理科、产权交易管理科,分别由现市发改委法规科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国土局土地招拍挂办公室、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进驻。对进驻到市交管办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保留原单位编制身份,工资、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履行原部门和交管办双重职责,实行市交管办与原部门双重管理体制。
市交管办的主要职能:
1.在市交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
3.对各职能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活动和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宏观管理;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5.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三)成立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监办”)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执纪监督机构。负责对市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实施行政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交监办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管理。
(四)成立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是直属政府管理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的交易职能整合后设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从整合前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择优选取,同时,向社会公开聘用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规定指导价格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事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由市交管办代理政府负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1.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
2.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3.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政策法规查询服务;
4.负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报告市交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5.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6.对进入中心的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7.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五、运作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理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进场。即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即市交管办、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
(三)规则主导。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各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市交管办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和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交监办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六、进场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五区、开封新区)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及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农业开发、土地整理等和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和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设备的招标。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4.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全部产权、部分产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股权和房屋、车辆、设备、物品、债权等。
5.机电设备采购、进口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
6.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业务。
七、实施要求
按照上级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一)统一思想。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现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必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二)明确责任。市编制、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资、水利、交通、城管、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市交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筹建工作;市编办要科学界定市交管办、交监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市住建、财政、国资、国土等单位要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业务衔接等工作;市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节约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作制约、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交管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及时做好各类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移交工作。
(四)市县联动。各县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管理模式,抓紧筹备和建设本县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12月底之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推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互动、资源共享大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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